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3001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2022)甘3001诉前调书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甘3001诉前调书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星
审判员 **才让
审判员 王 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 旭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