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10638号
原告:泉州市宏顺荣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招丰社***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XNXN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19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4523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川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泉州市宏顺荣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市宏顺荣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宏顺荣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宏顺荣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