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102民初1837号
原告:泉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路石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NY3E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19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4523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泉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泉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泉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