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877号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川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四川浩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荷叶乡定水村4社v>
法定代表人:黄茁林。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浩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