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6042号
原告: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33493617。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阜阳糖尿病医院,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市南二环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200669465897H。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诉被告阜阳糖尿病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