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颍信大楼分理处、第三人阜阳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一初字第01638-1号
原告: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颍信大楼分理处,住所地阜阳市。
第三人:阜阳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颍信大楼分理处、第三人阜阳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30元,减半收取13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15元,由原告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