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终3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恒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双石碑劳改场门前。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镇,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市亨城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1006号。
法定代表人:严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原审被告:**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上诉人南阳市恒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亨城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9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阳市恒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阳市恒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恒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