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30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亨城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被执行人: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申请人南阳市亨城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330民初4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阳市亨城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利息款131320.87元。因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市亨城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0元,本院已扣划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0元后余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和车辆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明确表达态度,经过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亨城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