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因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燃气管道破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罚款人民币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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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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