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620号之三
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353032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无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88号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816671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公司)与被告无锡**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鹏鹞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鹏鹞公司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462元,**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