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622号之四
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3530323W。
法定代表人:**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88号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816671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4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423元,**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