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788号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88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暨阳东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2021年1月18日,被告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21年7月8日,被告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2021年7月8日,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以及被告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40元由原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被告江***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章 笑
书 记 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