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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10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