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10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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