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622号
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353032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816671X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马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