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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24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州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