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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418号 申请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302执527号执行案件中应取得的执行款173738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302执527号执行案件中应取得的执行款1737381元。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