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查上述申请系当事人真实表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02执527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