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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查上述申请系当事人真实表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02执527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