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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海环球商贸物流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528号 申请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枢街盛裕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海环球商贸物流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麦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苏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海环球商贸物流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淮海环球商贸物流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新庄村三堡镇麦楼村不动产一处:苏(2018)铜山区不动产权第0016915号。申请人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3497591.5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淮海环球商贸物流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新庄村三堡镇麦楼村不动产一处:苏(2018)铜山区不动产权第0016915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 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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