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实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商贸物流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3258号 原告:江苏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科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商贸物流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商贸物流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恶意拖欠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997054元;2.支付工程款与保证金的利息4206335.79元(截止到2024年12月10日)及利息;3.合同预期利润损失2167492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因尚有其他证据需要调查,原告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