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鲁1328民初3102号
原告:蒙阴县恒通路桥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类兴华,职务:经理。
住所地:蒙阴县新城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阴县恒通路桥工程处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蒙阴县恒通路桥工程处将其承包的部分道路改造附属工程分包给***和***,二人系合伙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死亡,原告以工伤赔偿标准为***亲属垫付赔偿款90万元。之后,原告蒙阴县恒通路桥工程处以***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其支付垫付的赔偿款9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蒙阴县恒通路桥工程处垫付款90万元,于本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从被告***对原告蒙阴县恒通路桥工程处的债权中予以扣除。
二、本案系一次性处理,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三、诉讼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蒙阴县恒通路桥工程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公维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