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本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某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财保213号 申请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43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铃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蒙D、蒙DK、蒙D、蒙D、蒙D、蒙D、蒙DKB、蒙DM、蒙DLZ、蒙DQ7、蒙D、蒙DLZ、蒙DLZ、蒙DLZ、蒙DLZ、蒙D、蒙D、蒙D、蒙DN、蒙DLZ、蒙D、蒙D的机动车。保全金额共计43万元,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