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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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民初1237号
原告: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74.0元,减半收取计23,987.0元,由原告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苑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