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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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财保11号
申请人: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利路支行账户×××存款5200000元,查封期限1年(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