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道桥有限公司

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财保11号 申请人: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安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利路支行账户×××存款5200000元,查封期限1年(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