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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3民初32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京珠高速汤阴段西出口。 法定代表人:左改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阳市鼎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县前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鼎宇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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