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中嘉银都水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4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387号南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瑞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荐土,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绍兴柯桥中嘉银都水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兴华路后园渡。
法定代表人:王光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瑞青,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明,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绍兴柯桥中嘉银都水岸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295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绍兴柯桥中嘉银都水岸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艳艳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彭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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