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3执323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1387号南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450946X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中嘉银都水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兴华路后园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1694652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6民终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40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3执3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