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703号
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8345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前进、**建,均系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450946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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