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2516号
申请执行人:大***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亿阳路6号B座8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8号14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大仲字第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理财产品)、车辆、税务、证券(含股息红利)、保险、互联网银行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2执25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