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岸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与大某某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4549号 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0号街坊17栋南20-19幢2-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大***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河南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款项利息2083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12日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河南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0元(按变更后的标的计算),由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