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4549号
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0号街坊17栋南20-19幢2-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大***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河南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款项利息2083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12日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河南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0元(按变更后的标的计算),由原告***驰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