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德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正德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2民初84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正德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6号1单元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70927。
法定代表人:刘春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宏伟,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199110163620。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纯,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010683086。
被申请人: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蚊嘴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96011954N。
法定代表人:史义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正德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正德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它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正德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万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德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