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2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正德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6号1单元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70927。
法定代表人:刘春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玫,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蚊嘴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96011954N。
法定代表人:宋瑞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兴,系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婕妤,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大连正德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辽0292民终58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490764.71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8.38元,执行费17649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同日启动网络查询。于2020年4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3个)、中国建设银行(2个)、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2个)账户内存款,上述八个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于2020年5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长兴岛经济区广福村大国用(2010)第xxx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诉讼费合计1524873.09元,其中工程款1490764.71元,相关诉讼费用34108.38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6月10前支付764873.09元,并负担执行费17649元;于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38万元;于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38万元。逾期不履行,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2018]141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玉峰
审判员 刘文帅
审判员 王叶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丰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