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

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223号
原告: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步锦路816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军烽,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原告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本金70.0476万元;二、立即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4.3371万元;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保担保费。
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浦东新区XX中心调解。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4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郭蓉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盛晓琳
书 记 员 俞小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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