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执232号
申请人:***,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申请人: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961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928131396。
法定代表人:何卫良,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人***依据本院(2018)浙0603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申请人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本案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申请人的申请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洪震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琳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