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大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뎱州大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民初2003号
原告:莱州大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中华月季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CBXFL00。
法定代表人:孙天锋,经理。
被告: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关家桥村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57852438M。
法定代表人:黄振宇,董事长。
原告莱州大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莱州大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大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大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97元,减半收取计1199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998.5元,由原告莱州大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照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张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