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姜欢,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永谊,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128号8号。
法定代表人:王欣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位于蔄山镇泉州路*号不动产,苘山镇正气路*号、-*号不动产,经本院于2022年8月1日进行了查封,予以拍卖。案外人路国权提交异议申请,称蔄山镇泉州路*不动产该房屋于2017年12月18日与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协议并交付了房款,案外人闫绪红称提交异议申请,蔄山镇泉州路*号不动产该房屋于2008年5月27日在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工程款抵顶并结清了房款,案外人于霞提交异议申请,称苘山镇正气路*号不动产该房屋于2011年1月24日与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并结清了房款,案外人夏建智提交异议申请,称位于苘山镇正气路*号不动产该房屋于2017年11月22日与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协议并交付了房款,案外人崔洪利提交异议申请,称苘山镇正气路*号不动产称该房屋于2012年2月6日与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协议并交付了房款。现异议本院已受理,故本次执行予以中止,待异议申请书审理完毕后再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本院(2022)鲁1002执恢1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