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驻地。
被执行人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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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