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857号

原告:***,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

以上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涛,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远见,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华,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82252Y,住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驻地-5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谊,经理。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曹华敏,女,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鞠远见、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曹华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家显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邢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