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恢8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谊,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欣彤,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涛,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桂峰,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胡涛、威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桂峰民间借贷纠纷的(2020)鲁10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恢复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002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