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恢4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永谊,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
法定代表人王欣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年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社保、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根据信息反馈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经线下查询属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此外再无可执行的财产;
3、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查得小额银行存款,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较低,暂未划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案外人胡桂峰出因转让威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所形成的债权**万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经线下调查案外人胡桂峰与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无债务关系,案外人胡桂峰声称与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债务关系,故本院不予冻结;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KW××××号、鲁K0××××号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无法处置。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4、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调查措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0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丛 平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恢4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永谊,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
法定代表人王欣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年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社保、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根据信息反馈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经线下查询属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此外再无可执行的财产;
3、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查得小额银行存款,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较低,暂未划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案外人胡桂峰出因转让威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所形成的债权**万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经线下调查案外人胡桂峰与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无债务关系,案外人胡桂峰声称与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债务关系,故本院不予冻结;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KW××××号、鲁K0××××号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无法处置。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4、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调查措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0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