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26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
委托代理人:姜欢,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
法定代表人:刘永谊,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
法定代表人:王欣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京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银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xxx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0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