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1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埠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092执14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