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2民初3252号
原告: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856394B),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埠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出纳会计。
被告: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26132142L),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头建筑公司)与被告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桥头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桥头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利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098423.6元及违约金(以1098423.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利达公司返还质保金183070.6元及利息(以18307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3、利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5年6月13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桥头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定,利达公司尚欠工程款1380706元,经双方协商,于2019年5月7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利达公司分别于2020年春节前支付30%,2020年6月上旬支付30%,逾期每日按照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利达公司预留未付总金额10%作为质保金,维修项目是本期验收合格后1年为期,利达公司至今未支付前述款项,故起诉。
利达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利达公司与桥头建筑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桥头建筑公司承包利达公司位于桥头产业园的职工食堂、职工宿舍、专家公寓等工程,后桥头建筑公司按期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并进行了交接验收,双方于2017年5月12日、2018年8月18日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定,双方对工期、工程款数额等事宜均无争议。2019年5月7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经核对利达公司尚欠桥头建筑公司工程款1830706元未付,经双方协商,就还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桥头建筑公司分三次付清欠利达公司的工程款1830706元,于2019年6月5日支付30%,2020年春节前支付30%,2020年6月上旬支付30%;如果未按以上约定期限付款,桥头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利达公司按照约定期限未付金额,每日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以当期支付金额为基数)。利达公司预留未付总金额10%作为质保金,维修项目自本期验收合格后一年为期。
此后,利达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桥头建筑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利达公司支付第一期应付款项,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鲁109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达公司支付工程款549211.80元及违约金。第二期、第三期应付款项到期后,利达公司仍未付款,桥头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桥头建筑公司与利达公司经协商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利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因案涉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截至诉讼时距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也已过一年多,故应当视为质保期已过,故桥头建筑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8423.6元(1830706元*60%)及违约金(以549211.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2日起算;以549211.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算;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83070.6元及利息(以18307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7元,由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