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桥头镇埠上村。 被执行人: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桥头产业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9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合计661802.65元,执行费901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8月5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0年8月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查询了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经区桥头镇××北××大道西的土地。 4.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故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5.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661802.6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