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桥头镇埠上村。
被执行人: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桥头产业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9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合计661802.65元,执行费901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8月5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0年8月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查询了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经区桥头镇××北××大道西的土地。
4.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故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5.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661802.6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