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大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威海市康达经济开发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恢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
被执行人威海大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黄家皂村,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威海市康达经济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庙耩路,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威海庙耩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庙耩路。
上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大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威海市康达经济开发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威海市桥头镇工业园区内的气调库、加工车间等建筑物评估拍卖,经两次网拍、一次变卖均流拍。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等部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002执恢434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