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092民初2690号
原告: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856394B),住所威海经区桥头镇埠上村。
法定代表人:鞠良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出纳会计。
被告: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26132142L),住所威海经区桥头镇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行政总监。
原告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头建筑公司)与被告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桥头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利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桥头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支付工程款549211.80元及违约金(以549211.8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桥头建筑公司与利达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桥头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2018年8月18日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定,截止到2019年5月7日,利达公司尚欠桥头建筑公司工程款1830706元。经协商,双方于2019年5月7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利达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支付桥头建筑公司工程款的30%,即549211.80元,逾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利达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工程款,故桥头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利达公司承认桥头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称现无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利达公司承认桥头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桥头建筑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桥头建筑公司与利达公司经协商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利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桥头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9211.80元;
二、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549211.8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6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合计7966元,均由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