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92执保624号
申请人: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鞠良远。
被申请人: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土地,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