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52号
原告: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桥头镇北埠村。
法定代表人:鞠良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青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桥头镇西北方257号。
法定代表人:谷青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青春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