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大新农产品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7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威环执字第671-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大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市康达经济开发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大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威海市康达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威海市桥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拟处置本院查封的二被执行人在威海市桥头镇工业园区内威政证出字第(2008)166号批文下的土地使用权,但上述土地使用权需征求威海市经区土地局的意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威环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