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3182号之一
原告: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元通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油市婉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新华干道华丰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婉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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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