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4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开发区新康路8号(湖南**企业孵化港有限公司3号栋7层)。
法定代表人:蒋敬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珠,女,1991年6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喜东,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永组团Ad分区Ad02-4/01地块。
法定代表人:倪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一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企业孵化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经济开发区新康路。
法定代表人:邱新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喜东,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企业孵化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郭柏奎
审判员  刘国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莉莎
书记员唐珂